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根据文化部、江苏省文化厅批准的《南京市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07年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公告如下:
一、设立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以上的规定有统一的格式文本,由申请人到申请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领取。
(二)设立的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内;
2、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周围;
3、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4、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不得设立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6、经营场所必须在同一楼层,不得设置包间;
7、同意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两家以上(含两家)经营项目相同的娱乐场所;
8、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营业面积和台数
1、玄武区、鼓楼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江宁区设立在大商场、超市、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业等等配套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不少于10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有奖机型不得超过20%。每台占地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设立单体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不少于15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有奖机型不得超过20%。每台占地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2、栖霞区、雨花台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设立在大商场、超市、旅游景区、文化娱乐业等等配套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不少于75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有奖机型不得超过20%。每台占地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设立单体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游戏机、游艺机不少于80台,其中游艺机种不少于60%,有奖机型不得超过20%。每台占地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二、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持以下申报材料于2007年8月14日——2007年8月15日到申请设立场所所在区(县)文化局申报:
1、申报报告;
2、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必须符合本公告“设立条件”第(一)条的相关规定并提供书面声明和经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核实书面声明的核查文书;
3、经营地点房产证明、租赁意向书、场所平面图。
(二)区(县)文化局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勘察场所、向社会公示并组织听证后,由区(县)文化局发给同意筹建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持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到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申请审核。
(五)完成筹建后,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区(县)文化局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
1、工商名称预先核准书;
2、经营项目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平面图;
3、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4、生产厂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设备订购协议书;
5、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机种型号、照片、使用方法文字说明材料。
(七)文化部门对材料、场地和游戏、游艺设备审核通过加贴“审核证”后,发给《娱乐经营许可证》。
(八)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部门、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并到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三、其他有关事项
1、我市现有的游戏机经营场所即日起凡有变更事项的均需达到以上标准。
2、我市现有的游戏机经营场所面积已达到试点标准的,应按试点标准要求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
3、证照齐全的游戏机经营场所面积达不到试点标准的,机型、机种要按照试点标准要求于2007年9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
南京市文化局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京)文化部关于解决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通知
文化部在今年7月16日就娱乐场所审批中有关问题,函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函文中表示为保护投资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娱乐场所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工作上的衔接。
有关该事项通知列述如下:
一、对《条例》实施前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印发前在商住楼(不包括属于住宅建筑的底商住宅楼)内确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前述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认定。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受理娱乐场所的设立申请,应当核验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不予受理。对国发[2006]15号文件印发之前已经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场所,应当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合格文件,没有消防安全合格文件的,应当撤销原颁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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